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3民初3号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住辽源市。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在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翼东分局第一监狱二监区一组服刑,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志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陶伯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