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楼执保字第728号申请人蒋某某,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乡八字门村牛郎组。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16日出生,住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三分店村*组****号。被申请人万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三分店村*组。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由岳阳仲裁委员会移交的申请人蒋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万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蒋某某要求查封、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万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岳阳楼区枫桥湖路枫桥尚城小区4栋1001号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登记在被申请人万某某名下的坐落于岳阳楼区枫桥湖路枫桥尚城小区4栋1001号房产一套(预售许可证号为36111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国平
审 判 员 聂登高
代理
审判员 彭靖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涂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