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790号
原告:张良水,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敖万红,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安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祝建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良水诉被告上海安翼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良水撤回起诉。
审判员 程进仓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徐慧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