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199号

杨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李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鹅民初字第0199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王玲炎、XX杰,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周锡华。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2015年12月18日两次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玲炎、XX杰,被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锡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年××月,其与被告李某甲在原无锡县荡口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双方婚前感情基础差,婚后因李某甲脾气暴躁,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判决与李某甲离婚,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李某甲辩称:双方婚姻期间,其没有任何过错。双方结婚几十年,还是有感情的。现在年纪大了,女儿刚参加工作,过几年要结婚。从双方感情,以后的生活等方面考虑,其不同意和杨某离婚,会努力和杨某和好。

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互相认识。××××年××月××日,杨某与李某甲在原无锡县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杨某生育女儿李某乙。杨某和李某甲婚后夫妻感情较好,虽然曾就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是并无大的矛盾冲突。2014年9月20日,双方发生争吵,杨某即离家出走。2014年10月9日,杨某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8月10日,杨某再次起诉要求与李某甲离婚。以上事实,有杨某提供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财产登记表,李某甲提供的情况说明、收据、借条,询问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甲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综合分析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各方面因素,本院确认杨某与李某甲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夫妻之间加强交流与沟通,相互关心、相互信任,遇事多商量,求同存异,冷静对待,共同生活,和好是有可能的。杨某要求与李某甲离婚的理由暂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珍惜已经建立起的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杨某与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张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晖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