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张磊。被执行人梁海民。本院在执行张磊申请执行梁海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5日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5)涉执字第00237号的执行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保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毅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