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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9899号

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董建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19899号原告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尹智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文仔,男。被告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邯郸市。法定代表人董建平。被告董建平,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告朱培青,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豪斯服饰有限公司、董建平、朱培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和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XX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乐 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