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4财保1号
申请人: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法定代表人:彭于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赵军,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
申请人:王朝文,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
申请人:吴淑云,女,196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
申请人:王保华,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
申请人:张家云,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
申请人:XX,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申请人淮北盛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担保合同与被申请人赵军、王朝文、吴淑云、王保华、张家云、XX产生纠纷,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军、王朝文、吴淑云、王保华、张家云、XX所有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