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6号原告刘松,男,1972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朝辉,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诉被告谢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松撤回对被告谢朝辉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徐敏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子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