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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36号

原告刘松与被告谢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松,谢朝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36号原告刘松,男,1972年4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金海,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朝辉,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松诉被告谢朝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松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松撤回对被告谢朝辉的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徐敏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子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