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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735号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735号陈怡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73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身份证号码:×××641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本案于2015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未检刑诉(2015)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拣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6日3时43分,被告人陈某驾驶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健力宝北路左转弯驶入广海大道往广州方向行驶,当去到三水供电局门前路段时,遇被害人彭某步行从路中花基缺口处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由于被告人陈某没有正确观察前方路面的交通情况,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做到安全驾驶,导致客车车头碰撞彭某身体,彭某被撞倒在地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驾车逃离现场。同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彭某系交通事故致伤头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彭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亲属和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表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梁某、邓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勘验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谅解书,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对其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判处被告人陈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徐晓光

人民陪审员  陈耀辉

人民陪审员  何丽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