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40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明。被执行人陈佳山。被执行人宜昌嘉仪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山县峡口镇居委会二组42号。法定代表人陈佳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仪征中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国庆路225号。法定代表人陈佳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15年8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明与被执行人陈佳山、宜昌嘉仪港务有限公司、仪征中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之一住所地及查封财产所在地均位于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辖区,为便于案件执行,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世明与被执行人陈佳山、宜昌嘉仪港务有限公司、仪征中天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337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建军
审判员 谷晓峰
审判员 魏志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郦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