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催字第00039号
申请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秋洗衣店。经营者:赵云霞,女。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男。申请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秋洗衣店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3020005321255455,金额为17188元,出票人为西安联森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陕西华远医药物流配送中心,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会清部,出票日期为2012年8月31日,到期日为2013年2月28日,最后持票人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秋洗衣店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秋洗衣店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萍
审 判 员 王 旭
代理
审判员 李静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云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