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罗商初字第1320号

青岛永旺欣良基冷却设备诉四川金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岛永旺欣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罗商初字第1320号原告青岛永旺欣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张玲华,经理。被告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许世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永旺欣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科深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永旺欣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青岛永旺欣良基冷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立宇

审 判 员  郭 敏

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