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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154号

武威恒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玉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威恒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玉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154号申请执行人武威恒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法定代表人李鼎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延宝,该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玉龙本院受理的武威恒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玉龙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玉龙应按判决书支付申请执行人武威恒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制种款9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9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1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卫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叶玉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