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方超。被告杨涛。被告徐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超与被告杨涛、徐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超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超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方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为560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370元,由方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