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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1391号

方超与杨涛、徐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方超,杨涛,徐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1391号原告方超。被告杨涛。被告徐莘。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超与被告杨涛、徐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超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方超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方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为5600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370元,由方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