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刘某。被告郑某,1981年9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冯雅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莉 来自: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刘某。被告郑某,1981年9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冯雅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