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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992号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桥民初字第992号原告刘某。被告郑某,1981年9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冯雅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徐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