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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二初字第1111号

蔡美华与天津众联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美华,天津众联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1111号原告蔡美华。被告天津众联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河川大厦公寓楼B座-14D号。法定代表人孟庆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吕雪,该公司职员。

原告蔡美华与被告天津众联智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受理后,庭审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沈伟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