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09民初字4号

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殷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字4号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玉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永根,该公司职员。被告殷影。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水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柳献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沈知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