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张丽娟,女,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告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电达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娟诉被告吉林兰苑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娟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64元,退回5682元。
审判员 崔澜馨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吉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