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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0881号

王某与张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88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冷小华,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严金辉,丹阳市后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任荣兴

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

人民陪审员  王红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陆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