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088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冷小华,镇江新区丁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严金辉,丹阳市后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任荣兴
人民陪审员 殷荣春
人民陪审员 王红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陆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