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91号原告韩吉明,男,195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梁爽,女,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吉诉被告梁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聂爱华所有的房产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聂爱华提供担保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
二、冻结被告梁爽在银行的存款XX元或查封被告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建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