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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3财保5号

姚善乐与河北合新服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姚善乐,河北合新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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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3财保5号申请人姚善乐。被申请人河北合新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工业园区1号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宋杰新申请人姚善乐以要求被申请人河北合新服饰有限公司给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河北合新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4507号、45**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河北合新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一宗(土地证号4507号、45**号)。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庆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高军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