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首民初字第269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11日生。被告裴某某,女,汉族,现年42岁。本院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1月5日,原告李某某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振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毛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