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712号申请执行人赵喜增,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张晓永,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被执行人张晓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晓永与阿娜(张晓永的配偶)在巴林右旗大板镇共有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1780214039**)。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张晓永、阿娜共同所有的位于巴林右旗大板镇的房产一处(房屋产权证号:1780214039**)。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6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斯钦巴特尔
审判员 斯钦毕力格
审判员 陶 万 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