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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39号

张关云诉赵林、赵建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关云,赵林,赵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张关云。委托代理人华兴。被告赵林。被告赵建男。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沈浩,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关云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关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欢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