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四(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张关云。委托代理人华兴。被告赵林。被告赵建男。两被告委托代理人沈浩,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关云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关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欢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喻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