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兖民初字第854号
原告:赵延明。
委托代理人:王传友,兖州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衍海。
原告赵延明与被告李衍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延明的委托代理人王传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衍海因去向不详,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被告李衍海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赵延明诉称,2013年3月,原告赵延明跟随被告李衍海在北京朝阳区一建筑工地干建筑活。同年4月18日,原告赵延明在被告李衍海承建的建筑工地施工时,被土墙砸伤足部,住院治疗。2013年6月6日,原、被告充分协商,被告李衍海自愿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予以证实。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被告李衍海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衍海赔偿误工费等损失30000元。被告李衍海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8日,原告赵延明受雇于被告李衍海,原告赵延明在被告李衍海承建的北京朝阳区一建筑工地施工时(拆屋),被土墙砸伤原告赵延明的左足、左膝关节。同年5月16日,原告赵延明在解放军第261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左足软组织感染、神经损伤。出院医嘱:继续促进神经恢复,活血化瘀药物治疗,加强患肢功能锻炼,术后3个月根据复查情况,必要时手术探查。2013年5月31日,被告李衍海给原告赵延明出具证明:因赵延明在我工地务工受伤,在北京医院就诊,确定脚部神经断裂,就医生说修养一段时间后还是不行,我李衍海负责以后所治疗的一切费用。2013年6月6日,被告李衍海给原告赵延明出具欠条一张:今欠赵延明工伤及误工费30000元。之后,原告赵延明依据欠条多次要求被告给付赔偿款,被告李衍海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李衍海赔偿误工费等损失30000元。上述事实,主要是根据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被告李衍海给原告赵延明出具证明及欠条,住院病历、用药清单等证据认定的,其材料均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赵延明受雇于被告李衍海,原告赵延明在被告李衍海承建的筑工地施工时受伤。被告李衍海作为接受劳务方,对原告赵延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受损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李衍海予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赵延明受伤住院治疗后,被告李衍海给原告赵延明出具欠条一张:今欠赵延明工伤及误工费30000元。原告赵延明依据欠条要求被告李衍海赔偿工伤及误工损失3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衍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延明的误工费3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李衍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康兆忠
审判员 程 军
审判员 王修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