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杨执恢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周阿娜,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申请执行人徐超,男,200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理人:周阿娜,即第一申请人,系徐超母亲。被执行人邵丽娟,女,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窦世春,上海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本院(2007)杨民一(民)初字第5731号徐正明与邵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阿娜、徐超要求被执行人邵丽娟支付163195元。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邵丽娟去向不明,名下银行无存款、无股票、无车辆、房产与他人共有,本院已做冻结,名下养老金已被本院冻结,冻结期为一年,现暂无法执行,向申请人释明后,申请人无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07)杨民一(民)初字第57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军
审判员 卢 文
审判员 叶 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邬伟秉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