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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447号

武科鹏、马文洁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武科鹏,马文洁,宋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47号原告武科鹏。委托代理人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洁。第三人宋利,现。委托代理人贺延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及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XX翊

代理

审判员  翁腾飞

代理

审判员  成 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