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447号原告武科鹏。委托代理人郭仲,河北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洁。第三人宋利,现。委托代理人贺延军,河北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及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XX翊
代理
审判员 翁腾飞
代理
审判员 成 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