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恢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景一男,系该××理事长。被执行人郭立新。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立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绥民督字第00026号支付令生效后,绥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0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立新应给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立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恢执字第00405号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金辉
审判员 王福君
审判员 薛 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天柱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