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325-1号申请执行郑海泉,男,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被执行人广西伟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道德宝大厦××室。法定代表人唐树华,经理。被执行人唐树华,男,汉族,住贵港市港××区布山路1066号院国际新城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笫1706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伟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唐树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经查明被执行人广西伟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广西伟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莲城支行账号为20×××85存款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广西伟联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莲城支行账号为20×××85内的存款人民币291563元至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帐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汉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苏航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