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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00791号

白凤琴与刘炳金、韩玉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凤琴,刘炳金,韩玉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00791号原告白凤琴,女,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刘炳金,男,汉族,农民,住扎赉特旗。被告韩玉宝,男,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凤琴诉被告刘炳金、韩玉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凤琴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全额退给原告白凤琴。

审判员  韩绍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齐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