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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二初字第1172号

长春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桂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1172号原告长春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西安大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孟浩。被告刘桂芬,女,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桂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金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立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