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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2460号

朱荣根与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20-10-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朱荣根;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2460号原告朱荣根,男,195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江干区。委托代理人陈国杭(特别授权代理),杭州市经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社区。法定代表人沈晓明,该居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国华(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九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朱荣根为与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墩居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叶文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荣根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国杭、被告水墩居委会委托代理人徐国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荣根诉称,朱荣根于2013年9月被聘请到水墩居委会工作,现场负责村拆迁安置房工地的工程质量监督,工资为8万元/年,水墩居委会承诺如有加班白天按每日工资的1.0875倍支付、晚上按每日工资的1.566倍支付、节假日按每日工资的1.74倍支付及补偿朱荣根每月的养老保险款350元。从2014年4月开始该工地需加班,包括节假日,到2015年3月止朱荣根共加班139天,该加班工资水墩居委会至今未付。同时水墩居委会还承诺如不在水墩居委会继续工作另补偿1个月的工资给朱荣根。原告朱荣根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水墩居委会支付加班工资65706元。

二、判令被告水墩居委会支付养老保险款6650元。

三、判令被告水墩居委会支付1个月工资6666元。

被告水墩居委会辩称,水墩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是有加班费的,但具体加班费为多少由法院决定。朱荣根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应提交证据证明。经审理本案事实认定如下:朱荣根在水墩居委会从事万事利区块安置房项目质量监督主管工作,约定的年工资为8万元(不含加班工资)。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朱荣根晚上加班128工、节假日加班11天,加班工资水墩居委会尚未支付。水墩居委会尚有19个月的养老保险金补贴6650元、1个月工资6667元尚未支付给朱荣根。另查明,水墩居委会向万事利区块安置房项目的沈某某等人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为晚上加班180元/工,白天加班125元/天,元旦3天200元/天;沈某某等人的年工资为3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朱荣根提交的证明、加班工资清单、本案庭审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朱荣根与水墩居委会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约定的年工资不含加班工资,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朱荣根晚上及节假日加班,朱荣根有权要求水墩居委会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双方未有明确约定,朱荣根主张以水墩居委会向沈某某等人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乘以其与沈某某等人年工资的比例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据此计算的加班工资为65707元。因此,朱荣根要求水墩居委会支付加班工资6570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水墩居委会尚有19个月的养老保险金补贴6650元、1个月工资6667元尚未支付给朱荣根,朱荣根有权要求支付。因此,朱荣根要求水墩居委会支付养老保险款6650元、1个月工资66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原告朱荣根支付加班工资人民币6570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原告朱荣根支付养老保险款人民币6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社区居民委员会向原告朱荣根支付1个月工资人民币666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88元,由被告杭州市江干区笕桥街道水墩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6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叶文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无

书记员  杨文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