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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9846号

王官成与张熊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官成,张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846号原告王官成,男,195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王青春,系原告儿子,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张熊,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官成与被告张熊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官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官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官成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吴亚萍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