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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85-1号

宣城市锦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宣城市锦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85-1号

原告:宣城市锦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菲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忠明,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世云,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明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宣城市锦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王琼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沙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