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544号原告黄中刚,住德惠市区被告逄博,男,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德惠市兴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7日21时30分,被告逄博驾驶吉A7T5**号轿车将原告撞伤,要求被告赔偿一切损失。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起诉实际车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费224元,均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