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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5544号

黄中刚与德惠市兴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中刚,逄博,德惠市兴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544号原告黄中刚,住德惠市区被告逄博,男,199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天台镇被告德惠市兴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原告诉称,2015年5月27日21时30分,被告逄博驾驶吉A7T5**号轿车将原告撞伤,要求被告赔偿一切损失。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起诉实际车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邮寄费224元,均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