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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正执字第234号

正阳县兰青乡大余村大刘村民组与正阳县兰青乡大余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正阳县兰青乡大余村大刘村民组,正阳县兰青乡大余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正执字第234号

申请执行人:正阳县兰青乡大余村大刘村民组。代表人:胡斌,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正阳县兰青乡大余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继彦,男,该村委会主任。关于正阳县兰青乡大余村大刘村民组与正阳县兰青乡大余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07)正民初字第1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河南农商银行正阳支行兰青分行的(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宏伟

审判员  邹庆红

审判员  何希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师广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