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余民初字第1646号
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翠苑二区4-1幢。
法定代表人:陈卫星。
委托代理人:杨海凤,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单礼晓,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陆玉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陆玉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龙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靳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郑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