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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执字第209号

温强章、聂小春与屈江武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强章,聂小春,屈江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209号

申请执行人:温强章。

申请执行人:聂小春。

委托代理人:温强章。

被执行人:屈江武。申请执行人温强章、聂小春(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屈江武(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5)铜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二申请人802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铜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龙发江

审判员  吴 冀

审判员  邓诗发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家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