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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法执字第1484号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艳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9-05-14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武艳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法执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8477-X。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

法定代表人:刘艺虹。被执行人武艳忠,男,汉族,1982年3月11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艳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法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厦工”牌挖掘机一台(型号为XG833,机号为:CXG00833A001B026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不能提供本案执行标的物“厦工”牌挖掘机一台(型号为XG833,机号为:CXG00833A001B0262)的具体位置,本院亦无法确定上述挖掘机的详细位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本案执行标的物的明确位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驰原

代理

审判员  毛 涛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