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在增,绰号“大疤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辩护人付美月,湖南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2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在增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颜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在增及其辩护人付美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甲(在逃)与胡某某(已判决)在2003年的时候经常和被告人张在增在一起。同年上半年,张某甲在向被害人钟某乙的哥哥钟某甲收账时发生矛盾并遭钟某甲等人殴打,遂产生报复钟某甲兄弟的想法。2003年6月20日21时许,张某甲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十字路看见被害人钟某乙等人在吃西瓜,便电话纠集被告人张在增、胡某某来溆浦县城南马田坪医院汇合。三人汇合后,便持张某甲带来的火铳、砍刀等凶器追赶正在此处的被害人钟某乙。追赶过程中,张某甲等人先后朝钟某乙开了两火铳。钟某乙跑至马田坪医院对面一网吧门口时被张某甲、张在增、胡某某追上,三人分别持砍刀、火铳对倒地的钟某乙胡乱砍打,尔后逃离现场。钟某乙随即被他人送往医院,后因身体多部位开放性锐器伤致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张在增赔偿被害人亲属268000元人民币,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2015年8月7日,被告人张在增通过信息提供线索协助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乙。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张在增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在增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在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在增有立功表现,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在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他不是主犯。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发生不是由被告人张在增引起,被告人张在增亦不是本案的组织者和邀集者,应系从犯;被告人张在增既有自首、立功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又有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在增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张某甲(在逃)与胡某某(已判决)自1999年开始跟随被告人张在增在外闲混。2003年上半年,张某甲在向被害人钟某乙的哥哥钟某甲索要债务时与钟某乙兄弟发生争执。为此,张某甲、张在增、胡某某三人商定要报复钟某乙兄弟。2003年6月20日晚9时许,张某甲在溆浦县卢峰镇城南十字路口看见被害人钟某乙伙同几人在吃西瓜,便电话告知被告人张在增和胡某某,被告人张在增和胡某某分别乘车赶到溆浦县城南马田坪医院与张某甲汇合。随后,3人分别持张某甲带来的火铳、砍刀等凶器追赶被害人钟某乙。追赶过程中,张某甲、胡某某先后朝钟某乙背部各开一枪。钟某乙跑至马田坪医院对面一网吧门口时被张在增等人追上,3人分别持砍刀、火铳对倒地的钟某乙胡乱砍打,尔后逃离现场。钟某乙随即被他人送往医院,后因身体多部位开放性锐器伤致大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4月23日,被告人张在增亲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68000元人民币,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2015年8月7日,被告人张在增提供线索协助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乙。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张在增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溆浦县公安局(2003)溆公法尸检鉴字第2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死者钟某乙因体表多部位开放性锐器伤致大出血死亡;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案发地点及现场情况;3、同案人胡某某的供述证明:张某甲因帮钟某丙收账与钟某甲、钟某乙兄弟发生矛盾,并被打了两次,张某甲、张在增和他商议,遇到钟家兄弟便报仇。2003年6月20日21时许,张某甲发现了在城南转盘处吃西瓜的钟某乙,于是打电话给张在增和他,他和张在增接到电话后乘车赶到城南十字路汇合,汇合后他们持张某甲准备好的刀、火铳一起追砍钟某乙,他和张某甲先后朝钟某乙背部开了一枪,钟某乙倒地后,他们3人拿刀、火铳把对着钟某乙一起乱砍乱打;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6月20日晚上9时许,他和钟某乙等人在马田坪医院转角处吃西瓜,当时有两个人从他身边跑过去,他就喊钟某乙快跑。钟某乙跑了七、八步后,有个高个子朝钟某乙背部开了一枪,钟某乙被打趴在地。钟某乙爬起来又跑,3个人在后面追,3个人追上后用砍刀砍钟某乙。他见状拨打110报警。在医院抢救时,钟某乙告诉他追砍他的3个人是张在增、张某甲、胡某某;5、证人瞿某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6月20日晚上10时左右,突然听到两声枪响,然后看到钟某乙在前面跑,有两个人在后面追,钟某乙跑到南杂店门口时摔了一跤。被两个人追上,其中一人拿刀砍,一人拿火铳把打,还有一个人也在打;6、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6月20日晚上9时30分,她听到一声巨响,看到钟某乙跪在地上,马上又站起来跑,后面有3个人在追。当钟某乙跑到她商店门口时被一张长凳绊倒,3人就用刀、枪把朝钟某乙身上乱砍乱打,随后3人逃离现场;7、证人钟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欠钟某丙的钱没还,张某甲替钟家刚问他要账并打了起来,他把张某甲的衣服扯烂。后来张某甲带人到他家索要衣服赔偿款,被他们村里的人打伤,张某甲就怀恨在心。2003年6月20日晚上9时许,张某甲伙同张在增、胡某某在城南转盘处将他弟弟钟某乙砍伤。在医院抢救时,钟某乙讲他是被张在增、张某甲、胡某某3人砍伤的;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2003年6月20日晚上9时30分左右,钟某乙在他的西瓜摊上吃西瓜,冲过来3个人,他看到其中一个人拿刀、一个人拿火铳、还有一个人一手拿火铳,一手拿砍刀。拿刀的将钟某乙搞倒在地就用刀背砍。钟某乙爬起来就往前面的游戏室跑,拿火铳的人朝钟某乙背后开了一枪,将钟某乙打倒在地,钟某乙爬起来跑进游戏室,那3个人追了过去。随后钟某乙从隔壁的商店跑出来,被桌子绊倒在地,那3个人便扑上去用刀砍钟某乙;证人钟某丁作了与证人张某乙基本一致的证言;9、证人钟某丙的证言证明:2001年左右,他和张在增等人开了一间赌场,钟某甲借了他32000元一直未还,张某甲和胡某某都是张在增的手下,张某甲找钟某甲收账时被打了一顿,双方因此结仇;10、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案发现场张某甲、胡某某和张在增围着钟某乙打,张某甲和胡某某拿砍刀砍,张在增也拿着什么东西打,具体是什么东西他忘记了;11、被告人张在增归案情况说明1份,证明2015年8月17日被告人张在增主动到溆浦县公安局投案;12、情况说明1份、短信照片2张、逮捕证1份,证明被告人张在增提供线索协助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乙,现张某乙已依法被逮捕;13、赔偿协议书1份、谅解书1份、收条1份,证明被告人张在增亲属赔偿了被害人钟某乙家属人民币26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14、被告人张在增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在增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钟某乙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在增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在增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关于被告人张在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在增在伙同张某甲、胡某某追砍被害人钟某乙的过程中行为积极主动,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在增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在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在增提供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另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乙,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在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在增的辩护人提出的“可以对被告人张在增减轻处罚”的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在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向刚华
人民陪审员 肖时文
人民陪审员 谌贻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何红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