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64号原告郭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贾凤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乔艳云 关注公众号“”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64号原告郭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贾凤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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