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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664号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664号原告郭某,男。被告张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贾凤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乔艳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