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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766号

卢勇与林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勇,林成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766号原告卢勇。被告林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勇与被告林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卢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 攀

人民陪审员  林忠善

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韦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