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766号原告卢勇。被告林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勇与被告林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卢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 攀
人民陪审员 林忠善
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韦 强 关注公众号“”
卢勇与林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766号原告卢勇。被告林成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勇与被告林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卢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卢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 攀
人民陪审员 林忠善
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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