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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朔中执提字第001号

徐其伯与山西怀仁县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其伯,山西怀仁县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朔中执提字第001号申请执行人徐其伯,男,1973年11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胡家镇韩凤巷**号。被执行人山西怀仁县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玉生,男,任矿长。怀仁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怀劳仲案字(2014)第4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徐其伯与被执行人山西怀仁县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已穷尽执行手段,故申请提级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怀劳仲案字(2014)第4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徐其伯与被执行人山西怀仁县南窑晋通砂石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怀仁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宝银执行员  靳 敏执行员  安全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