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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执字第165号

伟迪捷(上海)标识技术有限公司与岳阳方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伟迪捷(上海)标识技术有限公司,岳阳方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中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伟迪捷(上海)标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389号50号厂房J部位。被执行人岳阳方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仲裁委员会(2015)沪仲案字第1049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伟迪捷(上海)标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方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岳中执字第165号案件,即申请执行人伟迪捷(上海)标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方菱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胜芳

审判员  甘春汉

审判员  刘妮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贾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