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2执13号申请执行人秦延林,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被执行人胡仁平,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被执行人刘作梅,又名刘飞燕,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云门镇,现住三台县新生镇场镇。本院的(2015)三民初字第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6条、第3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胡仁平、刘作燕的银行存款35882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义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