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2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梅,个体工商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立业,农民。
上诉人刘梅因与被上诉人于立业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北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北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光锐
审判员 郑 勇
审判员 罗春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