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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四终字第2085号

于立业与刘梅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14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梅,于立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四终字第20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梅,个体工商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立业,农民。

上诉人刘梅因与被上诉人于立业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北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2)龙北民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刘光锐

审判员  郑 勇

审判员  罗春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