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特00003号
申请人:方俊东,男,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申请人:韦志应,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申请人方俊东、韦志应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俊东、韦志应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5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方俊东赔偿韦志应:医药费凭发票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交通费2430元,护理费1170元,以上合计3600元,于2016年1月5日已履行完毕;
二、方俊东、韦志应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邢晓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