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549-2号申请执行人蒋浩根,男,汉族。被执行人易芳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浩根与被执行人易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易芳明应支付申请人蒋浩根借款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6600元,另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易芳明在金融机构的工资存款,暂不宜提取,且查询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易芳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蔡晓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