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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零执字第549-2号

申请执行人蒋浩根与被执行人易芳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1-2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浩根,易芳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零执字第549-2号申请执行人蒋浩根,男,汉族。被执行人易芳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浩根与被执行人易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易芳明应支付申请人蒋浩根借款20000元,承担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6600元,另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易芳明在金融机构的工资存款,暂不宜提取,且查询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易芳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蔡晓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