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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678-3号

杨晓明与岑君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晓明,岑君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678-3号申请执行人杨晓明。被执行人岑君伟。关于杨晓明与被执行人岑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诉讼费用1830元,执行费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杨晓明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9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67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颜 辉

审判员  朱雅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日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