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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12号

张丽伟、王玉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0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丽伟,王玉顺,王洪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伟,女,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王玉顺,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王洪艳,女,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玉顺、王洪艳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玉顺、王洪艳的银行账户的存款6205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慧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金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