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丽伟,女,1986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被执行人王玉顺,男,1970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王洪艳,女,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玉顺、王洪艳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玉顺、王洪艳的银行账户的存款6205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慧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金川 更多数据: